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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治区区级单位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更新时间:
2010-12-2
来源:
点击数:
594
换发新证工作的通知
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公司,中央驻疆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采集全国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的通知》(财办会
[2010]18
号)有关要求,我区拟于
2010
年
11
月
1
日起
在全疆范围内实施会计从业资格证换发新证工作。自治区区级单位换证工作将与全疆换证工作同步进行,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换证范围及时间
1
、乌鲁木齐地区的自治区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中央驻疆单位;
2
、在自治区工商局注册登记的自治区级各类企业。
上述单位持有自治区财政厅签发(即证件签发机关为自治区财政厅)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持证人员,于
2010
年
11
月
1
日起
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止,依据换证有关规定完成换发新证相关工作。
注:上述单位持有非自治区财政厅签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持证人员应在原发证机关进行换证工作。
二、换证条件
持证人员需参加历年继续教育。
三、换证流程
(一)换证申请人登录新疆财政网会计信息管理页面旧证换新证(
http://www.xjcz.gov.cn/web/xjft/hjgl
),输入身份证号码,如实填写相关信息,依据要求上传免冠证件电子照片,打印换证申请表,盖工作单位公章或人事公章。
(二)换证申请人应持原会计从业资格证、换证申请表、近期同一底片一寸免冠证件照片
2
张、有效身份证原件(附复印件)、相关全日制、非全日制学历(学位)证书(附复印件)、工作单位工商注册登记营业执照复印件、历年继续教育证明、如有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珠算等级者还应携带相关证书(附复印件)、证明到自治区财政厅会计事务服务大厅(明德路
7
号南门工商银行向东约
50
米
)进行现场信息审核。
(三)交还原会计从业资格证,领取新会计从业资格证。
四、有关要求
(一)为保证换证工作在规定时限内有序进行,自治区级各单位拟分
4
批进行换证工作(时间表附后)。
注:凡属于换证范围但未列入名单中的单位请及时与自治区财政厅会计事务服务大厅联系,我处将及时安排换证相关事宜。
(二)此次换证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望各单位有关部门高度重视,进行广泛宣传,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做好本单位所属人员相关信息的审查,严格依据时间表时限完成换证工作。
联系电话:
0991-2330162 2359415 2359416
自治区财政厅会计事务服务大厅地址:乌鲁木齐市明德路
7
号南门工商银行(
“
大银行
”
)向东约
50
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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